沈阳市“三校”指标到校方案

沈阳市全面落实指标到校政策执行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通知》(辽教办〔20204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方案于2024年中考开始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我市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发展为主要抓手,系统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工作,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落实。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及近些年晋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公办学校均要落实指标到校政策,确保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不打折扣全面落地。

2.逐步提升。结合我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实际情况,逐年提升指标到校生计划比例,确保政策调整科学、稳健、顺畅实施。

3.统筹发展。充分保障学生、学校、区县(市)和全市教育发展权益,确保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招生类别设置

1.统招生。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合并作为一个整体招生区域(以下称九区)。区域内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对象为“九区”初中毕业生。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以下称“四县”)的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对象为本区、县(市)域内初中毕业生。

2.指标到校生。

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等省市属指标到校生录取对象为“九区”初中毕业生。

“九区”内区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录取对象为所在区初中毕业生。

“四县”内区、县(市)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录取对象为所在区、县(市)初中毕业生。

3.特长生。

同统招生。

(二)招生计划设置

1.20242026年,已经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公办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招生比例不变,继续实行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70%,统招生占30%2027年及以后调整为指标到校生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80%,统招生占20%

2.尚未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公办省示范性高中,从2024年秋季招生起执行,指标到校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50%2025年实行60%2026年实行70%,统招生占比分别为50%40%30%2027年及以后调整为指标到校生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80%,统招生占20%

3.招收特长生的普通高中根据学校实际条件公布每年特长生招生计划。

4.朝鲜族普通高中学校单独制定朝鲜族考生招生计划。

(三)招生考试录取

1.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指标到校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区当年中招报名人数占“九区”中招报名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先行分配到各区,再由各区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统筹安排至各初中学校。上述学校录取时,在本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限定分数内录取,限定分数2024年为20分,2025年为25分,2026年为30分,2027年为35。区域内初中学校未完成的剩余指标,在区内统筹完成,区内统筹仍未完成的,转为“九区”统筹。

2.其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指标分配给本区、县(市)初中(中考报名单位),指标到校生录取时,按计划数依次录取。

3.“四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可以面向“九区”未被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初中毕业生补录。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各区、县(市)要依法承担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制定好指标到校招生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原则、分配方法、操作程序、组织实施、监督保障等相关内容,并做好分配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预案,做好相关方案的公示工作。特别是遇有个别小规模初中分配指标达不到1个整数时,要统筹区内相近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社会认同条件的学校,共同享有整数指标。各区、县(市)确定的指标到校名额分配方案,须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于当年430日前报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加强监督。严格规范招生办法和程序,依托市招生录取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考试招生秩序,保证公平公正。

 (三)做好宣传。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为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营造良好氛围。